来源:中工网
婚姻生活中,一方无意中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的孩子,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要求对方给与经济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一下吧。
【案情】
贾先生、甄先生与林女士都是中学同学,林女士长相姣好,身材苗条,气质好,所以贾先生与甄先生在学校时都很喜欢林女士。毕业后,甄先生考上了大学,贾先生与林女士均名落孙山,于是,贾先生加强了对林女士的“攻势”,毕业一年后,林女士终于同意与贾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1年6月,林女士生下儿子贾小明。婚后初期,贾先生很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林女士对贾先生也很好,可是,随着小明的长大,贾先生越来越发现小明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反而像早先的同学甄先生,贾先生就开始怀疑其不是自己的儿子。在逼问林女士时,林女士死不承认自己与甄先生有什么问题,于是,贾先生的脾气变得十分暴躁,动不动就和林女士吵架,有时甚至动手殴打林女士。这样持续了好几年,林女士终于受不了贾先生的虐待,于201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贾先生离婚,贾先生心里本来就有疙瘩,遂同意了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孩子小明由林女士抚养。
可是,贾先生心中的结没有因离婚而去掉。一次在与一位朋友谈话时谈到这件事,贾先生痛苦不堪,朋友就给贾先生出了一个主意,让贾先生带小明去做一个亲子鉴定。于是,贾先生就偷偷带着小明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小明与贾先生确实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在亲子鉴定证明书面前,林女士终于承认在和贾先生确定恋爱关系之前,与甄先生曾交往过一段时间,并发生了关系。后因甄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他们来往而导致两人分手,小明就是甄先生的儿子。
知情后的贾先生十分愤怒,遂向法院起诉甄先生和林女士,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抚养小明的抚养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贾先生履行的抚养义务,而应当由甄先生履行的对儿子小明的抚养义务。由于甄先生与林女士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贾先生的合法权益,给贾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甄先生与林女士应对贾先生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甄先生与林女士赔偿贾先生抚育费人民币45000元,甄先生、林女士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颖秋律师:
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编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么非父母对非子女就没有抚养的义务。同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女士在与贾先生结婚前与甄先生同居并致怀孕生子。林女士一直向贾先生隐瞒了与甄先生的关系,从而使贾先生尽了不应由其尽的抚养义务,正是甄先生与林女士的过错行为导致贾先生的经济损失,所以,林女士与甄先生应当赔偿贾先生为尽非法定自愿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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