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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新人婚礼上摄影资料 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提供婚庆服务的演艺公司将新人在婚礼上的摄影资料丢失,该夫妇起诉要求返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3月15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0大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判决认为,演艺公司将原告夫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显示,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艺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人在该演艺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周某某向该演艺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

没想到,该演艺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二人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该演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该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法院还认为,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演艺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灭失,该演艺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最后,法院结合该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均生活水,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除了这起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引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还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发布案例旨在引导社会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法文)

关键词: 精神抚慰金 丢失婚礼摄影资料 全部服务费用 特定纪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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